假如没有这样的推扩,那就是不正的,也就是不义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治国理政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法治自信从何而来法治自信不是盲目的凭空想象,更不是空洞的形而上学,它从深厚的实践土壤中成长出来、从深邃的历史时空中伸展出来、从深沉的文化叙事中表达出来、从深刻的时代变革中觉醒出来,有充分的基础和充足的支撑。
另一方面,法治自信也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而是要领会法治的普遍精髓和要旨,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全体人民头脑,夯实政治定力和法治自信的思想基础。实力是自信的底气所在,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法治成就是对中国法治实力的证成,我们所完成的一切法治变革是中国法治实力的彰显,这共同铸就了中国法治自信的基座。我们要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把握法治自信的精髓要义,深刻领悟和自觉践行坚定法治自信的政治要求。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世代相传的中华法典、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理,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法治遗产,是我们保持中国法治自信的文明资本和文化资源。
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政治基础。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全面的,党坚持统筹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既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又带头守法、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千百年来,定分止争排难解纷几乎成了法律的定名,其实也就是说,用法律来解决人们之间所产生的恶的对立。
关键点是人性中恶的行为,而不是国家权威。而且我对现在嚷得最凶的依法治国是持保留态度的,法律只是用,不是本,本是人们的道德与权利,法律只有在遵循这个本,保护这个本的时候,才是好法律,否则可能就是恶法。我想莫为已甚,未就这一问题继续追问因此,不过度惩罚报复,不将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不株连无辜者,都是现代法治应谨守的诫命。
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实践中,当事人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样会在公安机关留存,且影响今后的就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优评先。
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既然轻罪标签都应撕去,行政违法记录更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消除,由此才不会让违法者终生背负难以承受之重。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当事人完全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3年8月4日B7版学者评论 进入专题: 行政违法 。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而一人违法、全家受限的株连做法更是与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其代表的正是现代法治所要反对的重刑主义以及把个人作为犯罪预防的纯粹工具的功利主义观念。任何惩罚都应在报复之余兼具教育性,如果惩罚的目的纯粹只是超出违法行为可责性的严苛报复,那么后果就只能促使受罚者意识到回归社会无望而自暴自弃。
正如刑法学者建议的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行政处罚领域也完全应该施行违法记录消除制度:只要违法行为人在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没有再犯,其违法记录就应被执法机关彻底删除。与此相应,将违法记录留存在户籍或档案等对个人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文件中时,也应与上述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相吻合,即唯有特别法基于特别预防的特殊必要性而例外授权的前提下,才允许违法记录被纳入此类文件。
刑法领域对于消除犯罪记录的努力虽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尚有距离,但至少已走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又随个人征信制度的推进,违法记录甚至会如犯罪标签一样影响违法者家人未来的入学和就业。
这不仅意味着各省不能再自行规定犯罪记录查询,也意味着违法行为不能被记录在公安机关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还有更多学者提出,对诸如醉驾这种轻罪,可以设立附条件的记录清除制度,即当事人在刑罚结束几年内未再犯的,记录就可以彻底消除。更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还有因犯罪殃及亲属的株连政策,例如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有过犯罪记录,孩子想考公或参军就几无可能,甚至有的地方连孩子上中小学都要家长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这种惩罚方式不仅与现代法治对个人尊严的维护完全相悖,也将违法行为人永久地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并彻底剥夺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与犯罪标签一样,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甚至同样会殃及家人亲属。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其中同样包含违法犯罪者的人格尊严。
有关刑罚连带性效果的讨论此前在刑法领域已持续相当时间,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罚的连带性后果太重,无论受刑人员所犯之罪是轻是重,犯罪标签都会对其未来的职业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刑法中的前科报告义务,为前科者重新回归社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因为认识到刑罚连带后果过重且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刑法已开始调试修改。例如,在警校招生和征兵政审中,若受过治安处罚,就会与受过刑事处罚一样被认定为不合格。
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由犯罪标签和违法记录所代表的前科制度无异于古代墨刑制度的延续,即通过在违法犯罪人脸上刻字,使其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耻辱记号。
至于如咸阳学生此类乌龙的违法记录,在当事人提出更改申请后,行政机关更有义务积极纠正错误。2021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亦明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
刑法领域对于消除犯罪记录的努力虽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尚有距离,但至少已走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而一人违法、全家受限的株连做法更是与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其代表的正是现代法治所要反对的重刑主义以及把个人作为犯罪预防的纯粹工具的功利主义观念。
因为认识到刑罚连带后果过重且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刑法已开始调试修改。有关刑罚连带性效果的讨论此前在刑法领域已持续相当时间,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罚的连带性后果太重,无论受刑人员所犯之罪是轻是重,犯罪标签都会对其未来的职业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刑法中的前科报告义务,为前科者重新回归社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正如刑法学者建议的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行政处罚领域也完全应该施行违法记录消除制度:只要违法行为人在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没有再犯,其违法记录就应被执法机关彻底删除。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其中同样包含违法犯罪者的人格尊严。
实践中,当事人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样会在公安机关留存,且影响今后的就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优评先。这不仅意味着各省不能再自行规定犯罪记录查询,也意味着违法行为不能被记录在公安机关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由犯罪标签和违法记录所代表的前科制度无异于古代墨刑制度的延续,即通过在违法犯罪人脸上刻字,使其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耻辱记号。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当事人完全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至于如咸阳学生此类乌龙的违法记录,在当事人提出更改申请后,行政机关更有义务积极纠正错误。既然轻罪标签都应撕去,行政违法记录更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消除,由此才不会让违法者终生背负难以承受之重。
与犯罪标签一样,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甚至同样会殃及家人亲属。更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还有因犯罪殃及亲属的株连政策,例如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有过犯罪记录,孩子想考公或参军就几无可能,甚至有的地方连孩子上中小学都要家长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021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亦明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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